发布时间:2020-07-23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编辑:管理员
辽就﹝2020﹞41号
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做好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具体指在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省本级参保企业”)职业技能相关培训补贴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省本级参保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办〔2020〕8号,以下简称辽人社办〔2020〕8号文件)办理。
(一)政策条件
依法与省本级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均可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
1. 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2. 其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
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时间,具体 指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对2019年7月31日以来,已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补贴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可到当时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部门,即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下同)申领补差额。
(三)申领材料
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须提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辽就〔2020〕34号)规定材料。
其他依法与省本级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及符合条件的省本级参保企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须提交辽人社办〔2020〕8号文件规定材料,职工个人申请还须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开卡银行名称。
(四)经办流程
对2019年7月31日以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申领。其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及符合条件的省本级参保企业,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下同)申领。
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申领补贴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辽就〔2020〕34号)规定执行。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申领补贴程序按照辽人社办〔2020〕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关于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和《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辽人社发〔2019〕10号文件)办理。
(一)政策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学徒培养目标是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不超过1年,高级工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
(二)补贴标准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
(三)申领材料
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省本级参保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辽人社发〔2019〕1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备案材料,同时可申请预拨资金,申请时须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预拨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职工签字确认的花名册(附件2)。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须提交辽人社发〔2019〕1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申领材料据实结算。
(四)经办流程
1. 申报备案。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省本级参保企业,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开班。
2. 预拨付补贴。省本级参保企业可申请预拨资金。备案审核通过后,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省本级参保企业列入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省本级参保企业目录清单,并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公示内容为省本级参保企业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学徒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预拨培训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预拨补贴金额、省本级参保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省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预拨补贴。
3. 据实结算。省本级参保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提交材料,据实审核结算。
4. 公示。审核通过的,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公示省本级参保企业名称、学徒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剩余培训补贴金额、相应证书等级和核发时间。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省本级参保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省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
三、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照《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以下简称辽应急发〔2020〕5号文件)办理。
(一)政策条件
规定年限内,在辽宁省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可申领培训补贴。对于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二者不可兼得。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申领材料及经办流程
按照辽应急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申领程序,省本级参保企业及职工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申领培训补贴。申领时,须提交辽应急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申领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附件3)和《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4)。
四、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企业要如实申报
企业应知晓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省本级参保企业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培训补贴。企业不得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如有重复申领、申报材料不实的情况,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同一准操项目不可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且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含申领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次数)。
(三)职业培训政策依据
文内涉及的政策文件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网址:http://rst.ln.gov.cn/zcfg/lrs/lrs/)。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联系人:孟艳梅 电话:024-86602760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24-62656897、62656871
2020年6月17日
附件4 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