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4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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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全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17]89号)文件精神,我市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进行调整。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于八月中旬开始审批,拟定于八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