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和人オ服务中心

编辑:管理员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1.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对应档次失业金标准的80%执行;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对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下发之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自7月3日起,剩余领取期限按上述新标准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申领时间。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发放时间截止2021年6月。

  3、申领办法。失业补助金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和经办窗口现场办理两种方式来办理。①经办窗口申领流程: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离职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停保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后,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即可。②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预计7月15日实现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请关注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网。

  4.停发条件。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就业(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5.相关说明。一是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二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三是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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