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0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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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政策
1.延长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突破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龄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3.取消了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限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4、停发情形。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其他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多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1.政策范围。两类3个人群: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2.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对应档次失业金标准的80%执行;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对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下发之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自7月3日起,剩余领取期限按上述新标准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申领时间。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发放时间截止2021年6月。
4.停发条件。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就业(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5.相关说明。一是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二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三是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