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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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

针对受专业限制而难以就业的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政府决定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此项工作自2009年8月启动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发挥了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和直接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范围和培训专业

(一)培训对象为我省生源的2010年应届毕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在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2008年、2009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过2009年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能参加2010年的相关培训。

(二)2010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专业选择工作,继续按照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学生能接受的原则确定。主要有:软件、动漫、数控加工、室内设计、汽车维护服务、市场营销、旅游服务与管理、理财与金融服务、房地产经营服务、健身运动助理等10个专业。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以相关相近专业为主体,应具具有拟参加培训专业的兴趣爱好和基础知识准备。

二、培训期限和补贴标准

(一)培训时限。根据各个培训专业的复杂难易程度以及培训课程设置的具体特点,确定三个月和六个月两类培训期限。其中:软件、动漫、数控、室内设计四个专业的培训期限为六个月,其余专业培训期限为三个月。每天培训课时不少于6小时,每月培训课时不少于135小时。遇节日未开展培训的,须据实补齐。

(二)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成本补贴的原则确定,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具体培训补贴标准为:数控加工每月1500元;软件、动漫、汽车维护服务、室内设计专业,每月1200元;市场营销、旅游服务与管理、理财与金融服务、房地产经营服务、健身运动助理专业,每月800元。

三、主要原则和实施步骤

(一)主要原则。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具有短期性、系统性、实训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握如下原则:一是总量规模控制。全年安排培训计划7000人,采取先报先学,额满为止的方式;二是贴近企业需求。根据企业实际和岗位特点,专门制定带有企业入职培训中专业培训性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确定理论教学内容,强化实训实践环节。三是促进市场就业。通过培训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后的就业率应不低于40%;四是坚持质量优先。合理确定班型,原则上每个班型不少于30人、不超过50人。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学员结业时要参加培训水平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任务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与培训补贴政策挂钩。

(二)实施步骤包括:一是公布培训对象、培训专业及人数、培训期限、培训补贴等政策;二是采取面向社会自愿申报、专家审核的方式,集中确定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定点资格;三是2010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培训,为了便于管理和培训补贴预拨,每月5日和25日各班次的培训起始时间;四是加强过程管理和结业审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据实拨付培训补贴。

四、管理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招生的统一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报名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格审核工作。获得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接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报名,可宣传相关政策和报名有关手续的解答。

(二)采取本人现场报名方式。拟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陆辽宁省就业网下载《学员登记表》,并持填写或打印好的《学员登记表》及其它要件,到指定报名机构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核及头像、本人签名采集,报名所需的要件参照2009年执行。完成报名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陆辽宁省就业网查询班次相关信息。在确认其本人培训安排信息后,可直接在网上打印入学通知书。并持入学通知书在固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到。

(三)高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每个培训专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每个定点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除沈阳、大连外,在高校毕业生较为集中的鞍山、锦州、丹东等市选择部分专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在申报定点资格时须提供拟承担培训专业的具体专业培养方向、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实训条件、实训能力等资料,经专家评审确定。培训机构的定点资格原则上集中确定,不再增补。管理机构将给获得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下达培训定点资格通知书,确认培训专业的种类和规模,提出相关要求。

(四)培训采取任务导向方式,根据高校毕业生每个培训专业的报名情况和申报定点培训机构情况,在认真考核定点机构培训方案和培训能力的基础上,以培训协议形式确定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即培训机构定点资格和实际承担任务适度分离,对于报名人数有限的培训专业,实际承担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少于获得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数量。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班次中本校毕业生数量不能超过50%。

(五)强化培训过程管理。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教室开通远程视频监控,并保持运行良好;二是建立周访月查制度,管理机构每周将进行电话抽查,每个培训班次实地检查不少于6次,并且以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情况来确定最终培训补贴结算人数;三是加强培训课表备案检查,培训机构每半月上报一次即将开始的半月培训课表,管理机构据此检查培训开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计入最终综合考评;四是严格中途退学管理。对中途退学(包括就业)的培训学员,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月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按双倍人数扣减培训补贴;每班次累计达到5人次的,取消整个班次申领培训补贴资格。凡中途退学的按实际参加培训月数申领培训补贴。

(六)切实做好结业审核,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应按规定内容撰写培训总结报告。管理机构应在每个培训班次结束前半个月内开展结业考评工作,根据监控检查、学员反馈日常管理等方面情况,对培训机构培训组织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开展培训质量抽检工作,选取一定比例学员参加培训水平测试,对有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专业,可用相关考试内容任务培训水平测试;对于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专业可由相同专业的培训机构推荐老师组成考评委员会,在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学业水平测试工作。对就业率的考核在培训结束一个月内进行。

(七)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的评估、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质实行一年一次的审核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每年7月份前,对所有定点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估,对在评估、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定点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五、相关政策和资金拨付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负责免费提供培训使用的教材、讲义,帮助解决食宿等生活问题。

(二)建立参加培训高校毕业生档案。凡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要给予记录。

(三)培训经费按进度核拨。开班一个月内预拨30%,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开班申请表等规定材料报送管理机构,最终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预拨补贴费用的30%。最终培训补贴应在综合考评后据实补贴。

(四)培训补贴的核拨与培训机构管理情况相挂钩。存在以下问题的扣减培训补贴:远程视频监控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间累计超过10天的;到课率达不到80%的培训班次;培训水平测试合格率达不到75%的;培训机构上报课表进行抽查时,随意调整课程安排的,最多可扣减10%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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