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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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2009]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院校:

为做好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辽宁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促就业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0号)精神,制定了《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日常管理办法

为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供服务,根据《辽宁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促就业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此项培训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培训的对象范围和专业方向

(一)此次培训的对象范围是辽宁生源的2009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有关部门对全省高校进行的报名统计为基础,对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省里已经选择社会需求量大、就业前景好的十个专业作为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主导专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己原专业基础和个人意愿,选择申报其中的一个专业参加培训。

(三)每个专业的培训期限为三到六个月。具体每个班次的培训期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专业性质和拟参加培训人员的基础条件确定。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和认定

(一)此项培训的定点机构主要在全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部分有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选择。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培训机构和专业性极强的培训机构,也可承担此项培训任务。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采取培训机构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地考核评估方式选择。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被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学员报名和资格审核

(一)拟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全省14个市的任何一家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由各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按周汇总到省就业服务局。

(二)拟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须填写《辽宁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学员登记表》可登陆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下载,也可到报名机构现场领取

(三)拟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事先填好的《学员登记表》,到报名机构报名并接受真实性审核。

(四)省就业服务局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负责与承担相应专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对接。按照报名人员的培训意愿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采取分期分批、先报先学的原则安排好培训班次。每个班次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50人。

(五)完成报名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陆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查询培训班的有关信息。在确认其本人培训安排信息后,可直接在网上打印入学通知书;而后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培训机构报到,并按时参加培训。

四、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及企业岗位的实际需求,编制相应的教学计划与大纲,其中理论、实践的课时比例应不低于3:7,并要安排一定的课时开展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及职业生涯教育。每天安排的课时不得少于6小时。

(二)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学校要建立规章制度,对学员在整个培训期间进行正规的管理、考勤与评价。要为每个班级配备固定的班主任老师,成立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自治管理机构,并定期组织学员开展校企活动。

(三)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学员的实习、实训、实践工作,努力促进就业。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针对市场和企业需求,设置课程和专业方向,要引入一定比例的企业师资,并要依托与学校联系紧密的本专业对应的行业代表性企业,开展学员的顶岗实训工作。

(四)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力争有更多的学员能够通过培训实现就业。最低就业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五)培训结业后,对适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专业,各培训班要组织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检验培训质量。

(六)定点培训机构要协助学员解决好食宿问题。有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要为学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学员自己承担。对不按期参加培训或培训过程中到课率达不到90%的,不再享受培训补贴,所发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班的管理监督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开班要履行开班备案程序,要向省就业服务局或其委托的市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班。

(二)省就业服务局或其委托的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定期地开展抽查和暗访工作。对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培训质量不高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培训经费开班时预拨30%。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开班申请表报送省就业服务局,省就业服务局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预拨补贴费用的30%。

(四)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经检查验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对学员到课率达90%以上,教学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学员反映良好,培训促就业效果显现等),再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程序与预拨相同)。

(五)对到课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培训班次,依程度扣减补贴资金,最多可扣减5%的补贴资金;对有学员投诉管理或教学问题且情况属实的,扣减10%的补贴资金;对教学过程未按教学计划开展的,扣减10%的补贴资金;对培训促就业比例低于50%的,扣减10%补贴资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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