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农民工“护薪”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管理员

近日,《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要求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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