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7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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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下发《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遵循“突出公益导向,坚持按劳分配,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动态调整”原则,进一步巩固和推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全面深化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改革重点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在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方面,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统筹调控不同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总量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二是在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方面,通过坚持自主分配、突出激励导向、明确分配程序,赋予公立医院更大用人自主权,以岗定薪酬、按贡献分配;三是在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方面,通过合理确定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实行年薪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负责人代表政府履行办医责任的“龙头”作用;四是在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方面,通过构建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三个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五是在经费来源方面,通过拓宽经费渠道、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规范资金管理,提升投入保障和管理能力。
通过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推进公立医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为健康辽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