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5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管理员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利企便民的营商环境,根据我省企业工资管理实际,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办理和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已换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可继续按《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确定上半年工资总额。7月1日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不再作为核定工资总额的凭证,同时也不再作为开展相关业务的要件。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停止使用后,全省各级国有企业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要求,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其他各类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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