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3

文章来源:厅办公室

编辑:管理员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今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我省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8月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34号)。

  二、主要内容

  (一)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2859元(月平均工资为5238元)。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497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四)2020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86元(月计发基数为6057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334元(月计发基数为7195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2147元(月计发基数为7679元)。

  (五)201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891元(月平均工资为6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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