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和创新团队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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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和推进人才强市发展战略,抢抓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双重机遇,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人才集群,激发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活力,把我市打造成京津冀人才、科技及其项目溢出的具有比较优势的承接地和聚集地,实现“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

(一)引进宗旨和原则。

我市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旨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策适度引导的人才机制,以“服务发展、高端引领、公开公平、合同管理”为原则,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具有全国中小城市比较竞争优势的人才聚集地。

(二)引进领域。

1.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2.旅游、电商等现代服务业;

3.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农业;

4、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

(三)引进渠道。

1.“十三五”期间,依托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对人才的需求,通过项目引才的方式促进项目与人才引进的有效对接,引导人才直接服务经济发展。

2.依托国家“专家服务团”、“高交会”、“科博会”、“留交会”,结合国家大学科技园与葫芦岛市政府合作对接项目和省、市人才交流平台,通过举办高端论坛、企业家沙龙,搭建和拓宽引才平台,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长效机制。

3.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特聘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4.加快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猎头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供需见面、座谈交流等形式,加强用人单位与中介机构的联系,提高引才的针对性、时效性。

二、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指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科技创新载体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急需紧缺人才。

1.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显著;

2)引进人才调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合同(协议)的,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2.薪酬待遇。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聘任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分配奖励办法。

3.岗位津贴和住房。

对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五个层次给予补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技支撑”重大科技项目主持人。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6000元岗位津贴。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团队或科技创新团队等带头人。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0元岗位津贴。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购房补贴。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8000元岗位津贴。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4)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博士生导师;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且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省级科教文卫等领域专家和创新团队;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6000元岗位津贴。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5)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其他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4000元岗位津贴。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

指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与内资控股企业合作创(领)办或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1.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条件。

1)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研究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能为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提供关键技术;

3)来我市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 30%。

2.申报企业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

2)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 5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或上年度企业主营收入不低于 300 万元。

3.扶持政策。

1)资金。对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给予20—500万元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其中,经审核认定符合第一层次及同等层次的创业人才,最高给予 500 万元启动资金;经审核认定符合第二层次及同等层次的创业人才,最高给予 300 万元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其他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视情况给予 20—200 万元启动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所创办企业 3 年内销售收入超过 3000 万元的,再择优给予 50 万元资助。

2)厂地。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提供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 年内免租金。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政策优惠。

3)住房。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 3 年内由所在地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参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三)高层次创新团队。

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内资控股企业的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1.创新团队带头人条件。

1)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研究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能为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提供关键技术;

3)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合同(协议),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9个月。

2.申报企业条件。

1)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上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3)围绕团队带头人组建人才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备长期合作基础。

3.扶持政策。

1)资金。经审核认定的创新团队,给予20—500 万元的资助。其中,经审核认定符合第一层次及同等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每个团队最高给予 500 万元资助;经审核认定符合第二层次及同等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每个团队最高给予 300 万元资助;其他经审核认定的创新团队,每个团队视情况给予20—200 万元资助。

2)住房。经审核认定的团队带头人 3 年内由所在地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参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市政府设立葫芦岛市人才发展基金,各县(市)区参照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各种资助、补贴、奖励及管理服务,以保障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优化融资环境。

1.探索建立各类创业众筹平台,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风险投资机制。市政府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风投创投资金积极参与投融资发展,全力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

2.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创业项目,可由市创投机构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优先给予支持。成功吸引权威部门审核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人才创投基金提供 10%—30%的跟进配套投资,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3.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市有关担保机构可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由创投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4.经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我市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的贷款利率,不另收取各种附加费用。

(三)税收减免措施。

1.符合条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1.鼓励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成果转化基地、合作发展研究中心等。

2.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和教学模式,结合兴城泳装、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企业与高校成立独立学院。

(五)强化保险措施。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外,应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与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

(六)完善医疗措施。

我市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带头人,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可优先享受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服务。

(七)随迁人员服务措施。

随迁配偶就业,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协调,参照配偶以前参加工作用工形式进行妥善安置。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框架内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并给予照顾。

(八)提升社会地位措施。

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聘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市行业部门的科技顾问。在推荐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彰优秀专家等方面,重视推荐高层次人才。

四、服务管理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

(二)加强基金、经费管理。

引进人才或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全额退还相关补助经费和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并按费用总额的10%追缴违约金:

1.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葫芦岛市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中止工作合同(协议)的;

3.其他未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的。

引进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经费的,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经费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人才工作绩效管理。

对各县(市)区、各行业(部门)人才工作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考核制定实施人才规划、人才发展财政投入、落实人才政策措施、对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等情况。

(四)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采取制作宣传片、开设专版专栏等形式,加大对引进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创业创新环境、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引进人才、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全力为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所需服务的浓厚氛围。

(五)惠及范围。

本实施意见中所列优惠政策与其他部门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所述企业不含国家、省属驻葫单位。对于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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