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20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编辑:管理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经免费为全省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一、档案接收

(一)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的接收存档服务。

(二)服务对象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3.未就业的高效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7.其他流动人员。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七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四)申请材料

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1.存档(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

3.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

3.存档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将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须有档案目录)交回人才中心;

5.工作人员审核档案,符合存档要求的,办理存档手续;

6.工作人员为存档人员开具存档证明。

★对档案中缺少材料的,与原档案管理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全材料后再办理存档手续。

二、档案转出

(一)服务内容

为存档人员提供人事档案转递服务。

(二)服务对象

人才中心存档人员。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七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四)申请材料

个人委托存档

1.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1.存档(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4.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原件。

(五)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档案出库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工作人员检查核对档案,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4.存档(经办)人员在《档案提取单》上签字确认。

三、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一)服务内容

收集存档人员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对存档人员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属于归档范围的,归入存档人员档案。

(二)服务对象

人才中心存档人员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七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四)申请材料

个人委托存档

1.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档案材料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1.存档(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档案材料原件。

★档案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应由材料制作单位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鉴别是否属于归档范围;

3.属于归档范围的,工作人员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予以退回。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四、档案查(借)阅

(一)服务内容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服务对象

1.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七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四)申请材料

档案查阅

1.查档单位两名中共党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查档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介绍信;

3.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4.被查阅人是单位委托集体存档的,还需持存档单位介绍信。

档案借阅

1.借阅人和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借阅单位商调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档案查阅

1.申请查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阅档要求的,在《人事档案查阅表》上签字确认;

3.查阅档案。

档案借阅

1.借阅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借阅人在《流动人员档案借阅表》签字确认,然后办理档案出库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工作人员将档案密封、盖章交给借阅人,并告知借阅人归还日期;

4.借阅人使用完毕后,归还档案(密封、盖章)。

注意事项:

档案查阅

1.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拍摄、复制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5.对不符合查阅条件的,人才中心可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代为查阅,并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6.单位集体办理查阅(批量5人以上)等相关服务请提前预约。

档案借阅

1.原则上档案不借出;

2.借出档案及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本市15天,外埠30天),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3.借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更换、拍摄、复制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一)服务内容

依据档案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二)服务对象

人才中心存档人员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七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个人存档

1.存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1.存档(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工作人员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六、档案跨省转递

(一)服务内容

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跨省进行档案转递业务。

(二)服务对象

档案信息已上传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各省存档人员。

(三)政策依据

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省级集中系统与全国跨地区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56号)文件。

(四)申请材料

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线上申请的,个人需实名认证,单位存档的,需上传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个人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线上申请,申请信息依次提交到相应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档案转递,档案接收机构收到档案后进行档案接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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