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06-07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管理员

一、发放范围

按照《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须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免费发放

就业创业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三、申领机构

就业创业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申领程序按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定执行。

四、所需材料

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提供一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本人电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二)按规定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三)各类院校毕业(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肄业)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经办时限

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人的身份证以及填报的申领表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

六、年度检验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应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年度审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分别到享受政策审批机构和登记失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未经年审的,终止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

年审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七、信息变更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创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八、注销条件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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