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17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省直就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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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时间和裁员率计算
2014年度符合政策范围的基本条件的企业,2015年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依此类推,2020年度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2021年可以申请稳岗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当年只能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受理;同一企业只要每年都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均可在下一年申请稳岗补贴。
企业裁员率=(上年底职工数-补贴年年底职工数)/上年底职工数×100%。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要实行定期审核认定制度,确保稳岗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及时、规范、高效。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将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企业职工变化、补贴政策的效果等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联系人:孙长波 024-22955703(传真)
省财政厅联系人:宋璐璐 024-22831157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