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编辑:管理员

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2020〕24号)的规定,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申领办法

  凡是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在离职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停保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窗口办理或通过离职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金申领时将同步生成失业登记信息。

  (一)用人单位网上申领流程

  1.登录辽宁省就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218.60.151.72:8088),输入单位账号和密码登入,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块下录入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

  2.打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信息。

  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跨地区转移缴费证明、工龄认定证明及退伍军人服役年限等证明的需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提交证明材料。

  (二)经办窗口现场申领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离职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停保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后,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即可。

  三、相关待遇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待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30日内由直系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进行生育补助申领。

  3、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续领失业保险待遇

  自2019年12月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人员。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出现以上内容情形的,均应及时前往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办理相关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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