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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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于每月16—25日(公休日不顺延)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进行失业签到,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未签到且无正当理的视为放弃本人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扣发当月失业金;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必须为失业人员本人的银行卡,姓名及身份证与银行卡登记信息不符的,失业保险金无法划拨;
(四)失业保险金未到帐或对失业保险金有异议的失业人员,可携带银行对账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进行核查;
(五)失业人员银行卡丢失的,应及时补办新银行卡并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对银行卡进行替换登记。
二、其他待遇的申领
(一)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期间的生育补助待遇: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经省人才和就业服务局审核,按规定可一次性发给生育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期间的丧葬及抚恤金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家属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和家属抚恤金,对符合规定的家属发放丧葬费及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