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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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升学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提供的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如有剩余未领完失业待遇的应及时办理剩余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待再次失业后持《失业保险剩余待遇证明》剩余待遇与再次领取待遇可合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