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还享受哪些其他待遇

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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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填报《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失业人员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

(二)失业期间的生育补助待遇

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在怀孕期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每月15日前进行申领生育补助登记。待女失业职工生育后30日内本人或直系亲属可携带相关资料于每月15日前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生育补助申领。申领生育补助所需资料如下:

1、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补助申领登记表》;

3、医药费专用收据及费用清单明细汇总表原件;

4、医疗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 (医院提供,复印后加盖医院公章);

5、《出生医学证明》;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代办直系亲属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

(三)失业期间的丧葬费及家属抚恤金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可携带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死亡证明》需供养亲属证明材料于失业人员死亡次月的1日—15日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申领失业人员丧葬及家属抚恤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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