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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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于每月16日—25日(公休日不顺延)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失业签到申领失业保险金。
2、未签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本人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扣发当月失业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银行卡必须为失业人员本人的银行卡,姓名及身份证与银行卡登记信息不符的,失业保险金无法到账。
4、失业保险金未到账或对失业保险有异议的失业人员,可携带银行对账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核查。
5、失业金申领银行卡丢失的,本人应及时补办新银行卡并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对银行卡进行替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