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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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办理移交失业人员的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需携带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手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失业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
3、失业人员档案(档案材料需登记目录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6、失业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7、失业人员本人的失业保险金申领银行卡复印件;
8、农民工一次性申领需提供历年工资表(报盘按实有基数不能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