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2
文章来源:
编辑:管理员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失业保险费。
2、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留存其相关资料、核定其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记录相关信息并出具《失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
3、缴费单位持《失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到失业保险指定银行驻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服务窗口进行缴费。经办机构为缴费单位出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服务大厅 | 办事指南 | 全省人力资源市场 | 毕业生专区 | 网站地图
版权说明:辽宁省就业和人オ服务中心对网站内容拥有一切权利,未经本网站同意,不允许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技术支持: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辽ICP备18016677号 辽ICP备07011309号 邮编:11001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