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或终止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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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15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各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需领取并按要求填报《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招收劳动合同制人员名单》(一式两份)。
四、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按规定年检的失业保险缴费手册;
(二)拟招用人员提供
1.本、外省城镇户籍劳动者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农业户籍劳动者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3.本市农业户籍劳动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4.无法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出具失业证明或提供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的原单位合同加证明,办事单位在我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后即可申领代办;
5.无法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以外城镇户籍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的原单位合同加证明或本人《居住证》原件;
6.续签合同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填报完毕的《招收劳动合同制人员名单》(一式两份)以及原合同;
五、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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