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6-02-02

文章来源:

编辑:管理员

1、新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进行终止或解除劳动用工备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服务大厅 |  办事指南 |  全省人力资源市场 |  毕业生专区 |  网站地图

版权说明:辽宁省就业和人オ服务中心对网站内容拥有一切权利,未经本网站同意,不允许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技术支持: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辽ICP备18016677号 辽ICP备07011309号 邮编:110013

图片正在加载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