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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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7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审批。
2、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即时审核。
3、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用人单位持《劳动合同》及《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到省人设厅劳动关系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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