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27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刘宇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技工院校、教育教研机构,相关企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教育质量提升,现就我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技工院校、教育教研机构,相关企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教育质量提升,现就我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现代产业体系健康发展,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以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线,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促进技工院校教师人才队伍建设。

  2. 坚持遵循规律,分类评价。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职业技术(技工)教育职业特色,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完善评审标准,针对院校各类教学岗位特点侧重考察不同工作业绩。

  3. 坚持科学评价,评用结合。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注重教师在学制教育、专业研究、校企合作、技能比赛等方面的业绩成果,激励技工院校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强化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推进不同类型技工院校实现职称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制度体系

  1. 明确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设置。技工院校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均设初级、中级和高级。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 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聚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等发展战略,面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别是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方面,优化评审专业设置,促进我省技工院校教育专业差异化、特色化。

  3. 技工院校教师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师德放在技工院校教师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民意调查、年度考核等方式综合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突出能力、实绩和贡献导向。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养成、工匠精神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坚持破除“四唯”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积极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教研情况、指导学生实习成果、专利成果以及在院校专业学科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一体化教学改革、技工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业绩作为评价条件。

  3. 向优秀人才倾斜。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于从企业直接聘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4. 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和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加强评委会建设。全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各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严格按照权限筛选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教育专家和活跃在教学一线的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龙头企业、行业学会协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 丰富评价方式。严格按照我省评审办法规定落实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能力业绩水平。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客观公正,不断提升评审效率和质量。

  3. 下放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高级评审权下放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技工院校开展自主评审。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4. 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民办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相关企业等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技工教育教师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坚持评聘结合,各院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科学有效工作机制,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保证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能及时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形成人才择优晋升的良性发展环境。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积极对民办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控制正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高级教师所占比例应大体相当。

  (五)优化管理服务

  1. 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技工院校教师评审负担。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现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区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本着对专业技术人才和行业发展负责原则,原我省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讲师继续有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技工院校教师的积极性,引导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推动我省技工教育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与我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暂设思政、文史、基础、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冶金材料、农业、交通、环保、财经、化工、建筑、轻工、装备制造、医药、能源、信息技术、文化艺术、现代服务等评审专业,并将结合我省技工教育体系建设及技工院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动态设置调整评审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九条 本系列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各层级职称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初级职称评审标准

  第十条 学历、资历和技能等级要求。

  (一)助理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三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2.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教研要求

  (一)助理讲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 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3. 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实施能力。

  (二)三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2.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助理讲师

  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年度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组织运行相关材料。

  (二)三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参加工作以来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组织运行相关材料。

  2.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的教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组织运行的相关材料,或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组织运行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中级职称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和技能等级要求

  (一)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四条 教学教研要求

  (一)讲师

  1.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 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独立担任1门以上骨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00学时。从事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或兼任教学管理的教师完成授课时数不低于50学时。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参与学校专业开发设置开发和课程建设。

  4. 具有比较强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2. 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独立或与其他人合作担任1门以上本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并完成全部实习教学环节。年均不少于1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参与学校专业开发设置开发和课程建设。

  4.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讲师

  具备下列4项以上条件:

  1.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 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

  3.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参与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方面贡献突出。

  4. 在校企合作中业绩较为突出,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取得良好生产实习教学效果。

  5. 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奖。

  6. 参与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包括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等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7. 参与地市级以上课题(包括子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

  8.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授权(登记)的知识产权成果1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 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并参与省级以上教材编写;或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10. 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 参与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3. 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

  4.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参与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方面贡献突出。

  5. 在校企合作中业绩较为突出,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取得良好生产实习教学效果。

  6. 在培养指导初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授权(登记)的知识产权成果1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8. 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并参与省级以上教材编写;或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9. 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和技能等级要求

  (一)高级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七条 教学教研要求

  (一)高级讲师

  1. 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独立担任1门以上骨干课程和1门以上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50学时,从事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或兼任教学管理的教师完成授课时数不低于80学时。

  3. 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在专业开发设置开发和课程建设上有较为突出贡献。

  4. 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5. 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 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独立或与其他人合作担任2门以上本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并完成全部实习教学环节。年均不少于15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在专业开发设置开发和课程建设上有较为突出贡献。

  4. 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5. 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5项以上条件:

  1.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 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 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五名的成绩,或参加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第一名成绩。

  4.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五名的成绩,或在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成绩。

  5.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主持过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较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市级鉴定。

  6. 在校企合作中业绩较为突出,主持企业攻关难题或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市级主管部门的鉴定。

  7. 参与地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奖。

  8. 参与地市级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包括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等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9. 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包括子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

  10. 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1.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授权(登记)的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授权(登记)的知识产权成果2项(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2.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并有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主编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13.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市级教学成果奖。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下列4项以上条件:

  1.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 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 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五名的成绩,或参加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第一名成绩。

  4.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五名的成绩,或在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成绩。

  5.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主持过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较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市级鉴定。

  6. 在培养和指导中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较好成绩。

  7. 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包括子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者主持地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

  8. 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9.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授权(登记)的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授权(登记)的知识产权成果2项(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并有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主编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11.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和技能等级要求

  (一)正高级讲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讲师5年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第二十条 教学教研要求

  (一)正高级讲师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独立担任2门以上骨干课程和1门以上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50学时,从事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或兼任教学管理的教师完成授课时数不低于80学时。

  2.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在专业开发设置开发和课程建设上有突出贡献。

  3. 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 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5. 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参加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活动。

  6. 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独立或与其他人合作担任3门以上本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并完成全部实习教学环节。年均不少于15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

  2.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3. 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 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在专业开发设置开发和课程建设上有突出贡献。

  5. 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正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6项以上条件:

  1. 积极参与学校重大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 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八名的成绩,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成绩。

  4. 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八名的成绩,或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

  5.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主持两个以上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省级鉴定。

  6. 在校企合作中业绩突出,主持企业攻关难题或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

  7. 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奖。

  8. 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包括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等比赛并获二等奖及以上。

  9. 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的2项以上课题(包括子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

  10. 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1. 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写或国家、省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高技能人才部分的编写并被采用。

  1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登记)的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授权(登记)的知识产权成果2项(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3.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并有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主编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14.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市级教学成果奖。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下列5项以上条件:

  1. 积极参与学校重大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 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八名的成绩,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成绩。

  4. 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八名的成绩,或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

  5.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主持两个以上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省级鉴定。

  6. 在校企合作中业绩突出,主持企业攻关难题或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

  7. 在培养和指导副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8. 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的两项以上课题(包括子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

  9. 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登记)的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授权(登记)的知识产权成果2项(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1.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并有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主编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12.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 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在达到正常申报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对应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 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负责人;

  2. 获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

  3. 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4. 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指导的学生入选国家集训队;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 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

  3.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技能等级、教学教研、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所规定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计算时间按照当年具体工作通知要求,资历计算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省、市技工教学研究室等专职从事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可不计算授课量,但应在业绩成果方面适当提高标准要求;鼓励各类型教师从事一线教学实践工作,将授课量作为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从企业聘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参与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

  第三十三条 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资政建议等,得到政府正式批示或采纳的,可以按层级代替对应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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