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8

文章来源: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编辑:管理员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和提升省本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6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为1183元。

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为1345元。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沈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服务大厅 |  办事指南 |  全省人力资源市场 |  毕业生专区 |  网站地图

版权说明:辽宁省就业和人オ服务中心对网站内容拥有一切权利,未经本网站同意,不允许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技术支持: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辽ICP备18016677号 辽ICP备07011309号 邮编:110013

图片正在加载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