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8
文章来源: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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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和提升省本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6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为1183元。
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为1345元。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沈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