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6年辽宁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6

文章来源: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编辑:李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地为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培养和集聚人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5〕126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26年辽宁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精神以及《202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要求,申请人应为辽宁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非教育系统)等单位正式在职在编或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并符合具体申报项目要求的基本条件;申请人须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须至少覆盖自申报受理之日起至留学期满之日止。

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申报项目及时间

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月10日–4月1日申请,预计5月底公布录取结果。

2.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4月10日–30日申报,预计6月底公布录取结果。

3.国外合作项目、政府互换奖学金等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各项目的选派规模、工作流程、外语合格条件、申请及派出注意事项等内容详见国家留学网(https://www.csc.edu.cn)。

三、申请方式

1.申请人登陆国家留学网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相关项目。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报材料。

3.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其申请202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待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a.csc.edu.cn/student)开放后,方可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4.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公函、初选名单;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完成录取工作并公布录取名单。

5.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广。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开展2026年辽宁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平台、“一网两微”、本地主流新闻媒体等途径加大对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人能充分了解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并通过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途径走出国门学习深造。相关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可登陆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https://www.lnrc.com.cn)、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各地市门户网站等途径了解和下载本通知。

(二)履行主体责任。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作为推选单位要履行好主体管理责任,对申请人品德修养、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依据申报项目向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相应的《推选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1、附件2)和《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意见限500字以内),经密封后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由推选单位或申请人本人报送至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严格派出管理。推选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加强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本单位留学人员录取后,要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加强心理、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敦促其遵守留学所在地法律法规,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应进行考核,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注重发挥其所学专业特长,确保留学效果。

(四)材料报送要求。申请人本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推荐意见电子版(word文档)发送至邮箱gjrcfwc@163.com。所有申请材料须按项目选派办法中的顺序整理。除基础申报材料外,企事业单位申请人须同时提交劳动合同备案、社保缴纳记录、推选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承诺书等补充材料,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关闭次日17时前须送达完整纸质版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联系人:赫琦  曹文勇 

电话:024-62656896  024-62656835    

材料报送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204室

附件:

    附件1:推选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承诺书(访学类).doc

    附件2:推选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承诺书(研究生类).doc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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