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4-25
文章来源:辽宁省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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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三楼社区的居民张立军张师傅2010年5月退休,因为觉得身体素质还行,在家里也闲不住,于是又找了一份工作。
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2年的聘用合同,2013年4月15日,企业通知张师傅,因企业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因为没有思想准备,张师傅心里有些不是滋味,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两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在三楼社区再就业办公室里,张师傅向协管员进行咨询,协管员热情的帮助解答,并查找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在通过查找及咨询律师的过程中了解到,劳动法律法规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民事法律,民法本身就是为了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但劳动法律关系既有平等性的一面,又具有不平等性的一面,是特殊的民事法律。
张师傅已经过退休年龄,又有相应的社会生活保障,因此从法理上讲,法律已无必要额外提供保障,所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与他人建立类似于劳动关系的民事关系,不应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规定从其解释上也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受聘至他人单位工作,不应再适用劳动法调整。
张师傅在了解这些情况后终于想通了,也非常感谢社区的同志帮助他,负责接待他的协管员也掌握了张师傅的具体情况,根据他的述求做了详细的登记,要帮助张师傅尽快找到适合的工作,满足他退休后还发挥余热的这份心情。三楼社区再就业通过这件事,感觉到了自己身上的责任,让每一位劳动者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和谐社会更加的和谐。(曲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