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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代理有关问题解答(三)
WWW.LNRC.COM.CN  2006-8-27 14:47  来源:辽宁省人事厅

二十一、档案可否另立一份?

答:每人档案只能有一份,档案不可另立一份。

二十二、存档人员要把档案转递到外省、市及有权保管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保管,怎么办理手续?

答:请持外省、市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调档函件前来办理档案转递事宜。

二十三、档案从有权管理档案的单位转递至省人才中心,经过一至两年,该单位又同意重新录用,其档案可否转递回原单位保管?

答:其档案可以转递回原单位保管。

二十四、存档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否查阅本人档案?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签发的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十五、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可否用电话查询?

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谢绝用电话查询档案内容。

二十六、如果用人单位准备录用某流动人员,需要查阅档案,怎么办理手续?

答:单位用人查阅档案,需符合下列条件,予以查阅:

1、 持单位联系查阅档案的介绍信;

2、 事先需征求被查阅人员同意,并持被查阅人员的“委托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书”;

3、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十七、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能不能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材料?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签发的{1996]118号文件规定: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所以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能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材料。如有需要,应由企业人事干部负责,酌情向外方人员提供口头介绍和摘录材料。

二十八、省人才中心如何为存档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答:根据辽人发[1998]14号文件“关于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人员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无政府主管部门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可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推荐或报考手续。根据国家及省有关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精神,省人才中心每年组织存档及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全省及全国的外语考试。对已取得外语资格的存档人员经审核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才中心人事档案管理部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评审或考试。

二十九、到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称如何办理?

答:对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工作的,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由各级人才中心保管,并由其办理有关手续。对在省人才中心存档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报到后,到用人单位工作;见习期满一年后,由省人才中心负责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及职称认定手续。

三十、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具体认定标准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为:“员”级;
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为“助师”级;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为“助师”级;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直接晋升“中级”;博士生毕业当年即可直接晋升“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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