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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代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WWW.LNRC.COM.CN  2006-8-27 14:46  来源:辽宁省人事厅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签发的[1996]118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和政府行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二、 人事档案代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事档案代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保存、调转流动人员原所有身份的人事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

2、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承办流动人员的档案工资;

3、 承办流动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事项;

4、 负责按国家规定确定工龄;

5、 负责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

6、 负责保存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7、 负责办理流动人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8、 负责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

9、 负责流动人员的有关人事统计。

三、 哪些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

1、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4、 不包分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5、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6、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 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外省市企业驻辽宁、沈阳机构人员的档案;

8、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哪里保管?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口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五、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的部门可为流动人员解决哪些问题?

答:

1、为流动人员保管、调转人事档案及提供人事管理服务;

2、为流动人员保留原有身份以及工龄连续计算;

3、按规定为流动人员晋升档案工资;

4、为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提供服务;

5、为流动人员出国(出境)办理政审;

6、按规定为保管人事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

7、为流动人员代办养老保险;

8、为流动人员保留党、团组织关系;

9、为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及合同鉴证;

六、 因某种原因,档案已从原单位取出,并存放在个人手中,可否将档案放入人才中心存放?

答:可以。但是:

1、 如果你原身份属于干部,并要保留原身份,需到原单位补办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证明信;

2、 如果属于辞职人员,档案中要有辞职的审批件。另外,如果辞职期不超过一年,可在人才中心办理复职;如果辞职期超过一年,按文件规定被子视为放弃复职要求;

3、 如果是自动离职或单位除名人员,档案中要有离职或除名的审批件,这类人员已丧失干部身份;

4、 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档案中应有终止合同介绍信。原身份可予以保留。

七、 本人高中或大专毕业时的档案在一处,而大学本科毕业档案在另一处,存档时怎么办?

答:多处存放档案的,包括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党团员档案,都应统一存放到有权保管档案的部门或单位保管。

八、 高中或大学毕业后,没有参加工作,直接到国外留学的归国留学生,怎么办理存档事宜?

答:

1、首先到高中或大学毕业的母校寻找自己高中或大学的毕业生档案。如果没找到,再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查找。如果确实丢失,由档案丢失部门或单位(如:学校)出具档案丢失证明。

2、持国外毕业文凭、学位证、使领馆证明等材料,去教委有关部门进行国外学历认定。

3、持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前来办理存档事宜。

九、 档案在市人才服务机构或在某企事业单位,要把档案放到省人才中心保管,手续怎么办?

答:

1、档案所在单位同意将档案转出;

2、到省人才中心人事档案管理部交纳存档费。

3、填写“委托管理人事关系档案登记表”;

4、省人才中心开出“转递流动人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通知书”,转档人持该通知书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递事宜。

十、 个人初次办理转存档案,首先应做什么?

答:在办理转存档案手续之前,先与原单位协商,在原单位同意档案转出的情况下,再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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