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辽宁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 网站首页 | 人事考试 | 新闻正文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WWW.LNRC.COM.CN  2006-12-28 15:14  来源:人事部 (编辑:yangjing)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页面功能: 【打印】 【关闭】 【返回前页】 【返回页顶】 【字体:
评论内容:
贵宾姓名: 
电子邮件: 
网  站: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搜索
合作伙伴:沈阳广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网 | 加入收藏 | 诚聘英才 | 欢迎合作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ICP000888
[设置自动访问] [留下您的建议]
本站域名:HTTP://WWW.LNRC.COM.CN
辽宁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网客户服务电话:86-24-6050-0888
Mail To: WEBMASTER@LNRC.COM.CN

辽宁公共人事人才 - 版权所有 2004-2008 (C)opyright LNRC.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