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200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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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2009年度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厅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由省厅(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年检时间
2010年1月4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批准成立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人才服务机构、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和民营职业中介机构)。
四、年检内容
(一)许可服务项目经营情况;
(二)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三)从业人员变动及培训情况;
(四)服务机构诚信情况;
(五)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五、提交材料
(一)《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一);
(二)《辽宁省人才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中介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资格证书;
(五)2009年度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及财务报表;
(六)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发生争议情况说明及处理凭证(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协议书)。
设立分公司的机构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的服务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隶属机构2008年度已通过年检的人才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和隶属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有关要求
(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制定专人负责,先进行机构自查,再按规定填写《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可登陆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http://www.lnrc.com.cn)下载),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负责年检部门,其中省厅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报省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人才服务机构报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各市要认真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做好各项信息的采集和统计汇总工作,为以后换发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打好基础。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本区域内年检情况总结文字材料和《2009年度年检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见附件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备案。
(三)各市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实施年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通知工商和税务部门,建议不予进行工商、税务年检,并按照有关条款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其人才服务(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2010年第二季度在有关媒体发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通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联系人:周乃林
联系电话(传真):024-22959125
电子信箱:zhounailin007@126.con
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人:何庆哲
联系电话(传真):024-22515313
电子信箱:22515313@163.com
附件:1、
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doc
2、2009年度年检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年检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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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