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各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各人才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省人大颁布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服务机构进行2008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审批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各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里审批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由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年检时间
2009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许可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二)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三)从业人员变动及培训情况;
四、提交材料
(一)《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
(二)《辽宁省人才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资格证书;
(四)2008年度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及财务报表;
(五)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设立分公司的机构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的《辽宁省人才服务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隶属机构2008年度已通过年检的人才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隶属公司加盖公章)。
五、年检要求
(一)各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自收到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二)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机构,将通知工商部门不予进行工商年检,并按照《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直至吊销其人才服务许可证。
(三)各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本区域内年检合格的人才服务机构报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将年检情况汇总形成文字材料同时上报。
(四)各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要通过年检,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市人才服务业的情况,摸清底数,做好各项信息的采集和统计汇总工作。
(五)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将于2009年第二季度在有关媒体发布年检情况通报。
(六)《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许可证》正本、副本(附件1)、《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2)由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七)《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可登陆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下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