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省财政厅副厅长闫伟)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今天省委组织部召开全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并动员部署我省选聘工作。财政厅党组非常重视,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今天唐军部长讲话精神和会议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下面我谈两点意见:
一、大学生在村任职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一)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1、工作生活补助标准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大学生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据财政部测算,全国大体人均每年1.5万元,具体包括4个项目:一是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工资。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确定。二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选聘生所在地是否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及标准确定发放津补贴。三是享受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比照团中央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年人均200元补助标准。四是地方生活福利性津补贴。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可能确定,国家没有统一政策。
2、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是按照西部、中部、东部地区财力差异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每人每年1.5万元;补助中部地区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东部地区每人每年0.5万元。此外,对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二)省财政补助政策
1、工作生活补助范围。按照中央要求,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大学生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具体包括4个项目:一是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工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确定。二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选聘生任职地是否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及标准确定发放津补贴(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我省有康平县、新宾县、宽甸县、义县、阜蒙县、彰武县、西丰县、昌图县、凌源市、建平县、喀左县、朝阳县、北票市、建昌县等14个县(市)为一类艰苦边远地区)。三是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四是地方性津补贴。
2、省财政补助标准根据以上补助范围确定。中央财政按中部地区对我省按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对于由我省承担的经费,我们参照中央财政及多数省采用的定额补助方法进行分担,即省财政按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标准安排资金(不含大连市),平均每年为172万元,5年共安排858万元(5000元×343人×5年),不足部分由各市、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贫困县原则不承担。大连市所需经费由大连市自行承担。
二、做好大学生到村任职资金保障和政策落实工作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次创新,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支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的重要日程,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具体提出三点要求:
1、要保证足额安排资金。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所需资金,中央、省财政投入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充,不能由乡村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组织部门,认真研究、尽早落实市县财政负担资金,保证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必须强调,各地在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过程中,不得新增乡村债务,更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2、要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助。财政部门要根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把工作生活补助发到任职学生手中,不得延误拖欠。同时,要认真落实其他相关政策,包括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3、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保证专款专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经费,不论其来源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有关方面都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二是不断完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各级财政要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式,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提供良好的财政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