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组通字[2008]15号
印发《关于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省内各高校党委: 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