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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C类)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招聘刑事技术专业民警的公告
WWW.LNRC.COM.CN  2008-3-21 16:55  来源:省人事厅 (编辑:YQ)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招聘刑事技术专业民警的公告
 
根据省人事厅《2008年上半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2007]203号),现将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招聘专业技术民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年龄在30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往届毕业生。
  5、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要求的相关身体条件。身高男1米70、女1米60以上。
  6、热爱公安刑事技术工作。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职位人数及职位简介
  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为辽宁省公安厅内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共招聘4人,性别不限,招聘职位为:痕检职位1人、法医职位1人、DNA职位1人、刑事技术综合管理职位1人。当某一职位符合招聘条件的报名人数不满3人时,该职位废除,由用人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调整到其他已公布职位。
  痕检职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手、足、工、枪、弹痕等检验鉴定、科研和现场勘查。需具备全日制本科院校痕检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法医职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法医学检验鉴定及科研,重点是现场勘查、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等工作。需具备法医病理或病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DNA职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法医生物物证进行个体来源分析鉴定及人类遗传多态性变化、脱氧核糖核酸多态性标志的群体遗传特征等的基础研究,现场勘查及案件物证比对。需具备DNA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刑事技术综合管理职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刑事技术各专业工作的文字综合、对基层业务工作的指导、刑事技术民警的业务培训的组织等工作。需具备全日制本科院校刑事技术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刑事技术相关专业包括:痕检、法医、DNA、毒化、文检等专业。
  三、招聘组织
  专业技术岗位(C类)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均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
  四、招聘步骤
  1、岗位查询
  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公布的“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2、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 3月  24  日至3月  28  日。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现场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或资历、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2张。
  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交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书,其学历、学位证书在按期毕业时提交,逾期不能提交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考试的资格。
  报名地点: 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皇姑区歧山中路2号)
  3、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痕检职位、刑事技术综合管理职位:报考人员需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
  法医职位、DNA职位:报考人员需参加遴选、面试、体检、考核等;
  内容:各职位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时间:初步定在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地点: 辽宁省公安厅
  4、面试
  各岗位的面试比例均为3:1,痕检职位、刑事技术综合管理职位按照本职位笔试成绩由高至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法医职位、DNA职位根据遴选情况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考核
  考核人选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面试的权重为4:6,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法医职位、DNA职位只计算面试成绩)。
  考核工作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经省人事厅批准,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考核人选。
  依据考核结果,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6、体检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经省人事厅批准,将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7、公示与备案
  (1)公示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公示结束后,公安厅将公示无疑义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工资、福利待遇按辽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8、咨询电话
  (024)86992270、8699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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